欢迎您来到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联系人:夏副秘书长
电话:0311-83117365 | 182-0321-3387
邮箱:hbjtxh@163.com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颐园宾馆办公楼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6 09:46:24 浏览:
第一部分总则
为规范协会的人事管理,使之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结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原属河北省公安厅主管、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为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2003年4月4日在河北省民政厅注册,2016年5月29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后与河北省公安厅脱钩,自主办会,成为与国际接轨的非营利性社团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协会工作人员,系指协会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中(不含协会所属具有独立法人代表的各实体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工作人员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协会理事会成员;二是从退休人员中返聘的人员;三是协会编制指标内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是协会对外招聘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协会人事管理由协会理事长总负责,协会秘书处为人事管理办事部门。
第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拥护协会《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
(二)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尊敬领导,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尽职尽责、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守会敬业;
(三)不做违背协会《章程》的事,不得兼任其它单位工作或职务;
(四)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做到精益求精,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就;
(五)不得假公济私、私自携带公物回家;
(六)协会全体人员必须做到热爱协会工作,有业务专长。
第二部分借用民警的管理
第六条 借用民警的管理
一、借用民警的晋职、晋级、晋衔、工资、住房等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二、借用民警不与行政职务挂钩,但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批准,担任所聘任职务;
三、对协会借用民警的管理工作,实行双重管理,上学管理以协会为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协会的规章制度进行双重管理;
四、借用民警的年度考核,按原单位和协会的规章制度共同执行。所请病假、事假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部分返聘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协会根据工作和任务的需要,聘请已退休、身体健康、有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协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担任所聘任职务。
第八条 返聘人员的管理,按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返聘人员的参照协会规定标准计发,补贴按协会的现行规定执行。返聘人员的病、事假,参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在编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在编人员是指协会在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的社团编制范围内招收的工作人员。
一、招收范围
(一)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
(二)省级有关部门统一分配人员;
(三)专业人才,如:电脑、外语、中文、法律等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才;
(四)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和大专以上学历;
(五)招收人员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招收、调入和录用人员,应向秘书处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市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调入函件或原单位离职证明;
(三)交一寸免冠近照五张;
(四)人事资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三、工龄
(一)原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并办理正式调入协会手续者,工龄续算;
(二)原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但在原单位已办理辞、退职手续者,工龄从其到协会工作当天算起;
(三)在原单位是非正式职工者,工龄从其到协会工作当天算起;
(四)从院校毕业被协会选聘者,工龄从其到协会工作当天算起。
四、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假释或通辑,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品行恶劣,经有关部门,机关单位开除者;
(七)未满18周岁者。
第十一条 调入或录用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填写试用登记表;
三、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 按有关管理原则办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 协会在编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退休条件和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编人员年度考核,按协会规章制度执行,所请病假、事假,按协会的规定办理,按日平均得奖额扣除年终奖。
因(工)执行任务致伤(病)不能工作时,以公假处理,假期中工资补贴照发。过期仍未痊愈者,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外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外聘人员,是指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所招聘的工作人员。
一、协会确定外聘人员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予以聘用。因岗设人,按岗定责,职责明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养闲人的精神,实行先试用后聘用的原则;
二、应聘人员是由部门提出,确因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协会主管副理事长同意,与秘书处一起考察,认为符合条件的,报请协会理事长批准后,试用期三个月,无其它异常情况,签定合同招聘使用。
第十六条 特勤人员。如专职司机、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专职司机,思想品德、身体素质好。有汽车驾驶证B证以上,没有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并具有五年以上驾龄者;
二、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中级打印职称或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
第十七条 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办理考选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秘书处办理试用手续(填写试用登记表)。试用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和能力欠佳不适应工作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二十条 招聘人员一旦试用,按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招聘人员时,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招聘。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合同期内对外聘人员辞退、终止合同的处理:
一、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辞退,并终止劳动合同:
(一)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二)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三)工作性质变更,有减少工作人员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四)外聘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五)触犯刑律,受刑事判处者,自行终止合同。自受刑事判处当日起,协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二、外聘人员辞退通知日期必须提前1个月,外聘人员接到通知后,在1个月内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请假外聘,请假期间工资及补贴照发。
三、辞退费
(一)在协会连续工作满1年上三年以下者,发给相当于30%月平均工资的辞退费;
(二)在协会工作年满3年以上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本薪的辞退费;
(三)在协会工作未满1年者,不发辞退费。
第二十四条 外聘人员在合同期内自愿辞退、终止合同的处理:
一、本人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交本部门负责人和秘书处审查后,报协会主管副理事长批准;
二、在合同期内自愿辞退的人员,不享受辞退费;
三、工作满1 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当月本薪值计发当月实际工作日工资;
四、工作满3年自愿辞退者,即终止合同;
五、连续旷工6天,以自动离职、终止合同论处;
六、触犯刑律,受刑事判处者,自行终止合同。自受刑事判处的当日起,协会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在合同期内,依据《劳动法》,对其病、事假进行以正版理:
一、外聘人员1天以内的事假,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内事假,由部门领导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4天以上报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批;
二、外聘人员事假每月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
第六部分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请假必须出书面假条。病假无“三证”(病历本、病情证明、药费单),按其旷工计扣。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超出石家庄范围的,一律报秘书长批准,未经报告或批准前,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七条 迟到、早退
一、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按次数计扣(每次10元);
二、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扣;
三、迟到(或早退)1至2小时,按旷工1天计扣。
第二十八条 旷工
员工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连续6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终止合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勤要求
一、各部门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凡请假期满不按时上班,也不申办延假手续的,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假满或提前上班,须向部门领导或秘书长销假;
二、考勤员于每月最后1天,将本部门的员工考勤表报本部门领导和秘书处审核后,一并报秘书长审批。交财务核算工资(补贴);
三、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公休假、探亲假、丧假,必须有请假条,各部门每月的“假条”汇同考勤一并交秘书处备案;
四、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统计好每月考勤。凡在考勤表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均以旷工论处;
五、协会工作人员全年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的(除有特殊贡献外),年终不能评为先进个人。